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挨星五行的含义及运用,目标管理的含义及意义

来源:要算命网 作者:本站小编 时间:2020-02-21

1,目标管理的含义及意义

目标管理的含义及意义

目标管理是2113八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广泛重5261视的一种管理4102制度。尽管国内外对目标管理的定义和具体1653实施的方法不完全相同,但其实质都是强调根据目标进行管理,即围绕确定目标和以实现目标的为中心,开展一系列管理活动。这种管理的主要特点是:①强调活动的目的性,重视未来研究和目标体系的设置;②强调用目标来统一和指导全体人员的思想和行动,以保证组织的整体性和行动的一致性;③强调根据目标进行系统整体管理,使管理过程、人员、方法和工作安排都围绕目标运行;④强调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目标要求实行自主管理和自我控制,以提高适应环境为化的应变能力;⑤强调根据目标成果来考核管理绩效,以保证管理活动获得满意的效果。

目标管理的理论根据可以从不同侧面进行探讨,以下列举几个主要方面:

一是系统理论。管理理组织系统是人类有目的地进行集群活动的产物。它是人们为了达到特定的共同目标,而使全体人员通力协作的人工系统。可见,共同目标既是组织存在的前提条件,也是管理活动要达到的目的。如果没有明确的共同目标来统一全体成员的思想行动,组织就如同一盘散沙,形不成整体,既构不成系统。如果管理活动不能实现共同目标,当然就没有什么绩效可言,也就失去了组织存在的价值。例如苏联《国防军事管理》一书认为:"军事组织存在的主要价值就在于它能达成既定的目标"(《外国军事学术》1986上第3期,第37页)。因此,抓住了目标,也就是捕捉珐了管理组织系统的本质,把握住了管理活动的关键。目标管理正是根据管理组织系统这个最重要的核心问题,运用系统科学的理论与方法,来指导管理活动。由于目标是关键,所以目标管理强调对未来的预测、研究和目标决策,以保证目标的正确性;强调以目标指导行动,围绕实现目标开展管理活动,保斑点目标得到实现。

二是控制理论。在管理的控制功能方面,目标管理的理论根据是目标控制原理。控制是一种有目的的主动行为,管理控制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管理组织系统的目标。目标控制就是从这一要点出发,对被控系统输入系统的目标。管理控制行为的目的就是 为了实现管理组织系统的目标。目标控制就是从这一要点出发,对被控系统输入目标要求(可观测、可考核的目标体系),再通过其输出的目标状态与原输入的目标要求进行比较,找了偏差,采取措施,保证目标实现,并以目标达成度为依据来考评管理活动的绩效,在活动过程(既系统运行过程)中,按目标导向原则指导被控系统的行动,由被控系统自行纠正目标偏差,实行自适应调节。因此,对于施控系统(即上级领导)来说,主要是抓好"两头",一是目标输入,二是目标考评。由于目标控制制把握住了目标这个核心问题,因此它既能做到宏观上不失控,保证目标实现,又能做到目标指导下使微观搞活,充分调动部属的积极属于 ,以适应环境的变化,提高管理组织系统的应变能力。

三是激励理论。人是管理的核心和动力,能否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分造性的主动性,是管理活动成败的关键。正是从这个关键问题出发,需要强调目标的激励作用。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表明,一个单位、一个人如果没有明确的目标,是不可能激励集体及其成员去积极工作的。中国女排就是为了夺取世界冠军,为国争光(目标),才能够以顽强拼搏的精神战胜重重困难。无数革命先烈之所以能在生活极端着共产主义的伟大目标。因此,加强理想和目标教育,树立远大理想和很强的目村观念,对于提高和保证管理绩效是极其重要的。由于目标管理高度重视目标的设置,因而它在激励人的积极性方面,较其他管理理论更能体现现代管理的特点。

2,五行中的“金”是什么意思?

五行中的“金”是什么意思?

意思:凡具2113有沉降,肃杀,收敛5261等性质或作用的事物和现象。

金是通过变4102革而产生的,自然界现成1653的金属极少,绝大多数是经过冶炼而成的。金之质地沉重,且常用于杀戮,引申为凡具有沉降,肃杀,收敛等性质或作用的事物和现象,归属于金。

《易经》,乾卦的“天行健”这句话,这个“行”是代表运动的意思,就是“动能”,宇宙间物质最大的互相关系,就在这个动能。这个“动能”有五种,以金、木、水、火、土作代表。

也和卦一样,是种传统符号,不要看得太严重了。所谓“金”并不是黄金,“水”亦并不是和杯中喝的水一样,千万不要看成了五行就是五种物质。

扩展资料

五行的解释:

金,凡是坚固、凝固的都是金,上古时不是现代的科学分类,当时对于物质世界中有坚固性能的,以金字作代表。

木,代表了树木,代表了草,代表了生命中生的功能和根源。草木被砍掉以后,只要留根,第二年又生长起来。白居易的诗:“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这就是木的功能,生长力特别大也特别快,木就代表了生发的生命功能。

水,代表了流动性,周流不息的作用。 火,代表了热能。 土,代表了地球的本身。

五行相生:

五行相生之中,同时寓有相克;相克之中也寓有相生。相生相克是一切事物维持相对平衡不可缺少的条件。所以五行生克制化是正常现象。五行中任何一“行”太过或不及,出现异常现象,都可引起相乘或相侮的变化。乘是乘虚侵袭的意思;侮是欺侮的意思。

相乘是过度的相克,超过了正常制约的程度,其规律同相克,但被克者更加虚弱。相侮即“反克”,又叫反侮,即本来是自己所能克胜的,却反而被它克胜,其规律与相克正好相反。例如,正常时土克水,若土气虚弱,或水邪泛滥,水就反过来侮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金

3,各种颜色的含义?

各种颜色的含义?

红色:代表热情、奔放、2113喜悦、庆典。

黑色:代表5261严肃、4102夜晚、稳重。

黄色:代表高贵、富1653有。

白色:代表纯洁、简单。

蓝色:代表智慧、天空、清爽。

绿色:代表生命、生机。

灰色:代表深沉、阴暗、消极。

紫色:代表神秘、浪漫、爱情。

棕色:代表土地。

红色 -- 活力、健康、热情、希望

黄色 -- 温和、光明、快乐

白色 -- 纯洁、神圣、清爽

蓝色 -- 秀丽、清新、宁静

黑色 -- 神秘、静寂

绿色 -- 青春、和平、庄重

红:象征血液,代表血气旺盛,喜欢红色的人工作及恋爱上均会全情投入,占有欲强凡事不易放弃。

黄:富幽默感,象征人的精神领域,喜欢黄色的人,较聪明,分析能力强。

白:纯洁无垢,另人想起婚纱,通常表里一致,不弄虚作假,适应能力高。

蓝:象征深海,沉着冷静,不易向人表达自己的真性情。

黑:庄重,内敛,含蓄。

绿:新鲜,刺激,和平。

橙:黑白分明,向上心强,社交能力强。

灰:敏感纤细,优越感重,冷静处事。

4,挨星五行2016巽山乾向立碑宜用日

挨星五行2016巽山乾向立碑宜用日

两个太的墓座向,巽山亁向正针,日课2016年10月30日,早上8时。课式:丙申 戊戍 乙酉 庚辰。

5,法理的含义及意义

法理的含义及意义

我就是学法理的2113,呵呵。

法之理 在法外

法理学是5261一个运用哲学4102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1653学术门类,与法律哲学或法哲学含义相同,都是探讨法律的一般性问题的学科.与其他法学门类相比较,法理学的对象超越了实在法规范,甚至更多地以相关法律思想和学说为研究的直接对象,从中获得思考现实法律问题的精神养料,目的是建构和探索法律的理论问题.因此,法理学的意义主要在于开启心智、启蒙思想,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理论思维能力.

法理学就是法哲学,法哲学也就是法理学,尽管法理学原出于英美国家经验主义,法哲学则出于欧洲大陆国家,并且曾作为甚至现在也可能作为哲学的一个部门。但是,两者不是也不可能是并列的关系,它们都是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学术门类,不同之处仅在于它们的哲学观念不同。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讨论这个判断。

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法理学是一个以研究法律问题为宗旨的学术门类,实际上,法学最终也都是以研究法律问题为目的的。习惯上,我们往往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这种划分固然标志着法学研究中分工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代表着法学研究的进步。但在另一方面,则不可避免地发生一种误导,使人误以为这样或者那样分工是绝对的,是不可避免的,是必然的。这样,学术分工又被人为地转化为学科的片面性和局限性,这种认识似乎并不恰当。我们可以说法律职业需要一种解决法律问题的技能和技术,而法学所承担的任务则是传授这种技能。但是技术本身并不构成学问,或者说,法律技术是由法律问题决定的。不将法律问题置于考察的重点,而以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规则取而代之,可能有些本末倒置。法律技术都是用于解决法律问题的,法学只有在下述意义上才成立,即能够对于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法律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决定了法学的实践性,也决定了法学研究的问题性。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研究,并不是把法律规定的文字含义介绍给受众这么简单。如果问题这么简单,法学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只要有文化,能识字,具有一般的理解文字的能力,就可以从事这项工作了。这种观念是对法学的极其轻率、粗暴和不负责任的界定。实际上,法律职业作为一种社会分工本身就意味着该领域属于一种专门的知识领域,也可以说是具有专业知识结构的群体的特权领域。法学研究在任何意义上和任何学科范围内都是以解决相应的法律问题为宗旨的。而法律问题之为问题,则在于它的疑难性。哈特曾经提出,法律语词与一般词汇一样所揭示的仅仅是对象的典型情况,例如秃子,我们很容易地可以将头上没有一根毛的人归为秃子一类,而问题是在特殊情况、也是大多数情况下,许多人头顶上光彩照人,周边却稀稀拉拉布着头发,这种情况我们如何归类呢?能叫他们秃子吗?正是诸如此类的边际情况构成了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复杂性,而对法律领域这些复杂问题的研究则构成了法学。所以,法学都是需要解决问题的,传统的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分类并不可靠,区别实际上可能仅仅在于我们思考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式是一般的还是特殊的,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任何法律领域的“真问题”都是从实践中产生的,都需要从理论角度予以回答,只是在回答的方式上,我们可能根据法律(如许多部门法学者那样),也可能根据某个更具有一般性的原理(如法理学者那样)来加以讨论。由于我们必须对法律问题给予透彻地说明,需要“以理服人”,也就不能武断地说:法律规定如此,你就应该如此。所以,“说理性”是所有法学门类的共同特征,只不过法理学把“理”搁置在一个极其突出的位置而已。

其次,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的基本问题或者说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问题。法律问题有具体问题和抽象问题,个别的、特殊的问题与一般的问题之分。具体、个别的问题如某个案件、某类纠纷应该如何解决,抽象、一般的问题如法律为什么如此解决问题,这种解决方案是否正当等。法理学正是解决这些一般性问题的。所以,法理学可能并不关心,至少不是像部门法学那样关心某个具体案件的处理是否妥当,而是更为关心解决这些问题的“理”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否能够说服人或者是否选择了能够说服人的方式去说理。在这个意义上,法理学可能并不脱离实际,或者说,并不是仅仅关注经院哲学的问题。现在,许多人一听到“理论”两字就头痛,他们并不知道自己每天实际上都在接触理论,使用、运用理论解决自己面对的问题。例如,每个需要打官司的人都需要在自己决定是否打官司的过程中寻找打官司的理由,只有在他说服自己,认为自己有理由甚至有把握打赢官司的情况下,才会做出打官司的决定。那么他在形成判断的过程中会参考哪些因素呢?法律固然是不可缺少的,但是情理、政策、习惯恐怕也在考虑的范围内,他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一个综合性的判断和推理,他会参考专家的意见,已有的先例,等等。这些实际上都包含着即将做出打官司决定的人的理论思维,也受制于他们的理论思维能力。有时候,他们往往需要求助于法律专家,所以,法律思维总是一种理论思维。比较之下,法理学的理论思维可能需要一种更加自觉的角色意识,需要对解决纠纷过程中的一般性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思考和分析,如法律的性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等。法理学所面对的问题总是具有一种“总体化”特征,是从许许多多具体法律问题中抽象而来的,它试图为个别的具体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有效的说理模式和论证程序。我们可以举例说明:一般而言,法律问题都必须通过理智的、说理的、理性的方式解决,必须能够说服人;而说理过程中,有效的论证又是不可缺少的,即说理者必须运用某种特定的逻辑思维形式,根据一般通行的规则,论证某个行为的正当与否;而有效的、有说服力的论证往往需要超越法律的一般规定,例如,某甲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而某甲实施杀人行为之前已经存在某个“禁止故意杀人”的法律规则,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形式逻辑将甲和乙联系起来,推导出丙:某甲应该受到惩罚。显然,在这里存在着一个问题,即从表面上看,我们是根据乙谴责某甲的行为,实际上,乙规定本身也存在一个正当化的问题,如它必须是根据宪法规则制定的;然而宪法本身的正当性又如何论证呢?有两种可能的办法,一种是从宪法规定的立宪程序推导出宪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这被称为循环论证;一种是通过建立法律之外的某个一般性规则,如自然法、道德、情理、民俗、常规等来论证的正当性。如果我们不想陷入循环论证或者武断地终止论证,这个时候就必然地进入了一个抽象思维的领域,必须借助一些更具有一般性的规则和原理来使法律和法律行为正当化。当然,我们从法律的具体问题进入法律的一般问题的渠道还有许多,这里就不一一例举了。可以说,这些都需要一个作为研究法律的一般问题的学术门类的法理学的存在和发展,法理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门类的原因也在于此。

最后,回到我们的论题,即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律领域的运用,法理学就是法哲学。这个结论是由法理学所面临问题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即法理学面对的是法律的一般的普遍的问题,而一般的普遍的法律问题是不可能通过经验直接呈现在我们的感官中的,必须运用逻辑思维和理性推理的方式才能够予以把握。不赞成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的同仁一般认为,法理学是研究实在法的,是以感官中可以经验的法律现象为对象的,而法哲学则是更深层次的。这些观点一般都是建立在理性与经验相对立的基础上。实际上,理性与实证主义者所说的经验在方法论上是一致的,即都是以达到客观确定的认识为目的,而且,都是建立在一种知识论思想传统的基础上的,两者之间存在着许多重要的内在的联系。甚至可以说,正是以形而上学为特征的自然法理论导致了实证主义法律理论的出现。它们的区别则在于前者试图为法律提供一个绝对的支点,后者则认为这是对法律的非科学的态度,进而主张相对主义。所以,发源于英美经验思维传统的法理学与导源于欧洲大陆唯理主义的自然法理论的根本性差异还是建立在对立的哲学观念上的;还特别应该注意的是,法律实证主义本身就是实证主义哲学的副产品,是通过对传统的本体论法哲学的批判起家的。如果离开了两者之间的对立和比较,实证主义法律理论或者经验分析的法律理论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得到透彻说明的,也是不可能成立的。它们虽然是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但却用同一种方式把握一个相同问题,所以,法哲学与法理学不是并存的关系,而是相互包容的。对法理学范围的界定必须立足于哲学在法律领域中运用的历史过程来把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所发生的变化来源于相关哲学观念的变化。所以,也就必然受到哲学领域发生的各种变革而继续变化,如当前后现代哲学思潮对理性的批判,就不仅指向各种形而上学的法律理论,而且冲击了实证主义法律理论;而对传统理性的捍卫,也是对所有传统法治理论的支持。可见,离开了哲学,法理学就失去了自己的“根”,成为缺乏生命力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对法理学的任何定义都可能成为想象的武断的个人“意见”,而绝非严格意义上的学术研究和探讨。

综上所述,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这个法理学的定义预示了法理学必然以思想探索为其学科特征,必然需要从以往的各种思想成果中获得精神养料。同时,法理学也必定具有批判性和反思性,需要结合时代的条件对以往的知识确信进行挑战。法理学的意义就体现在通过法理学思维能力的培养,帮助人们达到克服法律偏见、超越自身法律经验和常识的局限的作用。通常,我们认为最可靠的法律知识,实际上可能就是最需要反思的。因此,法律工作离不开自觉的法理学思维,法理学正是用这样的方式尽管不是直接的但仍然是积极地参与法律实践。

6,逻辑思维的含义及特征

逻辑思维的含义及特征

逻辑思维 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过程。又称理论思维。它是作为对认识着的思维及其结构以及起作用的规律的分析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有经过逻辑思维,人们才能达到对具体对象本质规定的...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法律

法律(英语:law)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法律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工具,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法律的研究来自于对何为平等、公正和正义等问题的讯问;学者们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包括从法制史和哲学,或从如经济学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方面来探讨。今天,法律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与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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